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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章程

第一條
(名稱)
本會定名為“澳門中華青年展志協進會”,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s Aspirações da Juventude Chinesa de Macau”(以下簡稱“本會”),是一個非牟利社團,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。

第二條
(會址)
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4樓B座;本會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。

第三條
(開始運作及存續期)
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,其存續期不受限制。

第四條
(宗旨)
本會之宗旨為:團結青年,激發潛能,立定志向,發展所長,弘揚愛國愛澳精神,加強澳門與各地青年之交流與互動,促進澳門青年積極參與社會事務,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。

第五條
(收入)
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: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,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,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。

第六條
(入會資格)
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,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,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,即成為本會會員。

第七條
(權利)

本會會員均享有: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,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,參與本會的活動、使用本會的設施。

第八條
(義務)
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、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,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,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,按時繳付入會費、年費;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;推動本會會務發展;維護本會的聲譽。

第九條
(退出及除名)
若自行退出本會,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;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,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,經理事會通過,可被撤銷會籍。

第十條
(法人的機關)
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
第十一條
(會員大會)
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;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,主席團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,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;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;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周年大會,由大會主席團主持,日期由理事會決定;如遇重大或特別專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主席召集;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或公開刊登報章方式召集,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。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附上議程;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,以供會員查閱。會員大會擁有以下許可權: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;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、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;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、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;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,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,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,會員大會均得開會。

第十二條
(理事會)
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,由不少於五位成員組成,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;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,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;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,副理事長若干名,理事若干名,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;每年最少召開四次會議,須有半數成員出席,方可進行議決;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,並載於簿冊內,以供查閱。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,其許可權為: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,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、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;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,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,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,按會章規定提請召開會員大會;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、制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,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,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許可權。

第十三條
(監事會)
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,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,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;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,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,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;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,以供查閱。監事會之許可權為:監察理事會的工作,查核帳目,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,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
第十四條
(章程之修改)
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,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,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。